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04號抗 告 人 林偉裕 非訟代理人 劉鳳羽律師 相 對 人 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董事會至遲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即知悉累積虧損超過3 分之2 ,卻故意不行使職權於股東會向股東提出報告,致相對人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其嚴重性甚於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立法理由之例示,更應認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抗告人曾請求相對人公司監察人針對具體違反公司法情事更正董事會及董事長業務執行事宜,監察人收到抗告人書面請求後至今仍不聞不問。抗告人縱已獲得指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終局裁判,該裁判之執行程序毫無進展,無從由內部機關或構成員自行監管相對人公司,實現企業自治精神,相對人之內部機關已一一失能,公司自律已無可能,應適用公司法第208 條之1 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職權。原裁定過度侷限立法理由,採限制性例舉解釋公司法第208 條之1 ,且未審酌較行蹤成謎或行動自由受控而無法行使職權等情形更加嚴重之相對人公司董事會、監察人均不為行使職權,已無法自律等情事,有所違誤,本件應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等規定,准選任臨時管理人,避免相對人公司持續遭受損害而束手無策,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聲明:(一)原裁定廢棄。(二)選任陳韋華先生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等語。 二、相對人則謂:相對人之董事會成員並無人失蹤、辭任、失能或死亡等造成董事會不能或不為行使職權之情事。相對人於108 年6 月25日股東常會依法向股東公布財務報告等四大報表,並將相關財務報表讓股東帶回,財務報表由會計師審核簽證,並未向全體股東隱匿虧損金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公司虧損達資本額3 分之2 卻故意不向股東會股東報告,乃不實指控。企業經營盈虧受整體環境因素與經營策略方針等影響,虧損之彌補方式尚有股東增資、銀行企業貸款或是股東往來借貸等金融操作處理,出現暫時虧損並非代表未來公司經營就無任何獲利之可能,抗告人故意將相對人公司經營盈損與董事會不為混為一談,請查明駁回其抗告等語。 三、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 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理由,乃在公司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有受損害之虞,為避免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乃規定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1 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倘董事會並無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之情事,即與上開法條所定之情形有別,不得據此規定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四、抗告人前揭主張相對人公司董事會至遲於108 年4 月19日即知悉累積虧損超過3 分之2 ,卻故意不行使職權於股東會向股東提出任何報告、抗告人曾請求相對人公司監察人針對具體違反公司法情事更正董事會及董事長業務執行事宜,監察人收到抗告人書面請求後至今仍不聞不問等情,固據抗告人於原審提出相對人股東常會開會通知函、108 年股東常會議事錄、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惟依抗告人之主張及所提事證,相對人公司董事會仍能召開且於108 年6 月25日相對人公司股東常會提出報告,並無不能或不為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之情形。至於抗告人主張曾請求相對人公司監察人針對具體違反公司法情事更正董事會及董事長業務執行事宜,監察人收到抗告人書面請求後至今仍不聞不問等情,乃抗告人對相對人公司董事長、董事會及監察人之特定職務行使有所爭執,與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有間,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尚無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原裁定駁回抗告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選任臨時管理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