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涂瀞文即涂嘉栯即涂玉珮 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涂瀞文即涂嘉栯即涂玉珮自民國108 年7 月31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聲請調解時無業亦無收入,除有保單2 份及存款658 元外,名下無任何財產,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於民國108 年1 月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108 年度消債調字第17號)不成立,聲請人無法清償上開債務,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前置協商: 聲請人前於108 年1 月9 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因與債權人銀行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消債調卷第103 -103背面、105-106 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108 年度消債調字第17號卷宗核閱屬實,堪可採認。 ㈡債務人之債務總額: 依聲請人及債權人之陳報,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共計為3,363,287 元;附表二所示非金融機構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為1,117,477 元,是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以4,480,764 元為度。 ㈢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查聲請人名下除保單2 份、存款6,767 元外(計算式:473 +67+118 +6,109 =6,767 ),無其他財產,有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明細影本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41、51-59 頁),而2 份保單之保單解約金為 29,630元,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開立保險明細影本可據(見本院卷第21-25 頁)。就收入部分,聲請人陳稱自105 年8 月29日起至106 年1 月31日止任職於立盟人力派遣有限公司,106 年間薪資所得為14,652元,又於106 年間生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執行業務所得1,120 元,於108 年3 月間任職於辰宇科技有限公司,薪資所得為7,700 元,目前無業亦無收入,自105 年7 月間起至107 年10止領有育兒補助每月3,000 元,有收入切結書、105 及10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交易明細為證(見消債調卷第17頁,本院卷第11-12 、38-40 、51-55 頁),經查,聲請人、105 及106 年所得總額合計為102,511 元,且本院查無聲請人其他收入資料,堪認聲請人所陳應屬實在,是認聲請人前2 年即106 年2 月至108 年1 月之每月平均收入,應以3,603 元【計算式:(14,652+1,120 +7,700 +3,000 21)÷24 ≒3,603 )列計為適當。 ㈣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⒈聲請人陳報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2,520元(包括:膳食費4,500 元、手機電信費1,446 元、水費286 元、電費1,025 元、瓦斯費522 元、健保費749 元、國民年金費932 元、保險費3,060 元),業據聲請人提出發票、結帳單、羊乳繳款通知單、電信費繳款通知單、水電瓦斯費明細為佐(見本院卷第26-36 頁)。其中,本院考量聲請人非以頻繁通話之工作為業,電信支出卻高於一般使用情形,且聲請人現聲請更生,應當撙節開支,是手機電信費部份應酌減至1,000 元;又保險費3,060 元部分,依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除勞工保險外,已設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已提供基本之醫療保障,且勞工保險亦已提供相關殘障、死亡給付等制度,聲請人既已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縱有保險事故發生,自得領取相關保險給付,保障應為已足,況聲請人目前有負債、經濟狀況非佳,並無另行支出商業保險費以投保醫療或意外保險之必要,併斟酌聲請人現積欠之債務及債權人債權之確保,認聲請人前開支出,非屬維持基本生活之必要支出,應予剔除。綜上,本院衡諸國民生活水準、桃園地區之物價、聲請人之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應以9,014 元列計(計算式:12,520-446 -3,060 = 9,014 ),始為妥適。 ⒉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000 元 聲請人自陳與配偶共同扶養1 名未成年子女(104 年生),而每月扶養費至少須支出18,000元,其中3,000 元扶養費由聲請人負擔,餘由聲請人之配偶負擔,並提出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舞蹈班收據、音樂短期補習班收據、運動親子館信用卡簽帳單、購書發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7、46-50 頁)。經查,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於105 至107 年間均無所得收入,且無任何財產,尚需仰賴聲請人扶養等情,可堪認定。本院衡以一般情形,未成年人日常生活較為單純,其支出應較成年人為低,且多依附父母生活,本院爰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布之108 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578元1.2 倍之受扶養者費用之7 成為標準計算,並由聲請人與配偶分攤各半,核估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為6,123 元(計算式:14,578元1.2 70%2 ≒6,123 ),聲請人提列3,000 元部分,尚屬合理,應予准許。 ⒊準此,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應為12,014元(計算式:9,014 +3,000 =12,014)。 ㈤結算: 聲請人名下雖尚有保單2 份、存款6,767 元,然聲請人之債權總額為4,480,764 元,前開財產顯不足以一次清償聲請人之債務,且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顯無餘額可供清償債務,是本院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且有不能清償債務虞之情事,復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8年7月31日下午5 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濤 附表一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新臺幣)│所載卷頁 │ ├──┼────────┼─────────┼───────────┤ │⒈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61,820 │消債調卷第50-51頁 │ ├──┼────────┼─────────┼───────────┤ │⒉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98,637 │消債調卷第52-55頁 │ │ │公司 │ │ │ ├──┼────────┼─────────┼───────────┤ │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05,642 │消債調卷第56-57頁 │ ├──┼────────┼─────────┼───────────┤ │⒋ │安泰商業銀行 │ 92,854 │消債調卷第58頁 │ ├──┼────────┼─────────┼───────────┤ │⒌ │玉山商業銀行 │316,742 │消債調卷第59-60頁 │ ├──┼────────┼─────────┼───────────┤ │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06,419 │消債調卷第89-94頁 │ ├──┼────────┼─────────┼───────────┤ │⒎ │永豐商業銀行 │445,859 │本院卷第7-8頁 │ ├──┼────────┼─────────┼───────────┤ │⒏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22,304 │本院卷第7-8頁 │ ├──┼────────┼─────────┼───────────┤ │⒐ │花旗(台灣)商業│213,010 │本院卷第7-8頁 │ │ │銀行 │ │ │ ├──┼────────┼─────────┼───────────┤ │ │總計 │3,363,287 │ │ └──┴────────┴─────────┴───────────┘ 附表二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新臺幣)│所載卷頁 │ ├──┼────────┼─────────┼───────────┤ │⒈ │滙誠第一資產股份│148,423 │消債調卷第65-72頁 │ │ │有限公司 │ │ │ ├──┼────────┼─────────┼───────────┤ │⒉ │滙誠第二資產股份│218,727 │消債調卷第73-84頁 │ │ │有限公司 │ │ │ ├──┼────────┼─────────┼───────────┤ │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750,327 │消債調卷第85-88頁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總計 │1,117,47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