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薛育鈴即薛美玲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⒈聲請人是否曾任「億晟工程行」之負責人?如有其事,請說明於民國103 年6 月至107 年6 月間是否尚有營業,如有營業則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恩典廚房」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⒊請提出勞健保費新臺幣2,100元之繳費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書 記 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