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昕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昕儀 原 告 吳致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皇文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