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 告 吉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達 訴訟代理人 曾耀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聖堡登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