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3號原 告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7,084元(計算式:1,453,050 +267,084 +6,729,539 +1,887,411 =10,337,0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9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