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富棋 訴訟代理人 陳秀雯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391 元(按即美金20,979×108 年3 月14日台灣銀行牌告匯率31.145=653,39 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