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方朝清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 律師 被 告 鈺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惠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短付之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失業給付差額、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請求發給非志願離職證明,核其關於金錢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01元,應徵裁判費1,220 元,關於發給非志願離職證明之 聲明應徵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0 元(計算式:1,220 +3,000 =4,220 ),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按此部分合計為40,000元,原應徵裁判費1,00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720 元(計算式:4,220 -1,000 ÷2 = 3,72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