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2號原 告 邵立業 呂敏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阜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給付原告二人工資共新臺幣(下同)626,000 元、訴之聲明第三、四項分別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31,266元、11,237元至原告個人專戶,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668,503 元,其中給付薪資626,00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 2。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0 元(計算式:7,270 -6,830 ÷2 =3,855 )。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