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莊健銘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台灣樂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永恩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樂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文,並除去原告於被告網站之鎖定名單,以回覆原告名譽損害,核此項聲明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次查,原告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於線上遊戲「天涯明月刀」帳號之電磁紀錄返還原告,經原告以108 年3 月20日陳報狀陳明其真意係請求被告將原告角色解鎖,另經被告換算原告於系爭帳號向被告所購得之適戲幣價值為93000 元,此部分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楊郁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