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55號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地址、及被告蔡明介、蔡力行、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之住居所、年籍資料;並應補正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之當事人欄記載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餘被告蔡明介、蔡力行、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等(下稱蔡明介等八人)住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顯然係錯誤地址;另被告蔡明介等八人之個人資料不足,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之被告為何人,原告之起訴程式難謂無欠缺。又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本件訴訟標的為何?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