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2號原 告 籃忠政 訴訟代理人 林港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才永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4,9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