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呂清雲 胡慶勝 被 告 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光宏 被 告 羅光宏 呂昭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遷讓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 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系爭房屋當期房屋稅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10,193,700元為準,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15,667元,訴之聲明第3項則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不併算其價額,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共核定為10,709,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