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GRAND WUHAN INCORPERATED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GRAND WUHAN INCORPERATED 法定代理人 董定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105 萬元(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部分乃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之規定,不併計裁判費),折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為新台幣)則為32,865,000元(105 萬美元× 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日之美元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3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