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2號原 告 魏國城 被 告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補償費新臺幣(下同)1200元、慰撫金4 萬元、資遣費59,123元,以上合計為100,323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 元。又原告請求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合計原告共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