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2號原 告 莊健銘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台灣樂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永恩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古鳳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