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44號上 訴 人 偉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少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訴字第184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萬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