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07號反訴原告即 即 被 告 力大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崇 訴訟代理人 簡仰壯 陳貴德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金鑽工業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美貴 訴訟代理人 陳韋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9,9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