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38號原 告 林詩詮 被 告 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唯儂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