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65號原 告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 趙俊翔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姓名(請一併提出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其上一九八五建號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及補正狀繕本到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1 款、但書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姓名為陳○○等人,究係何人確屬不明,顯已違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惟依法尚屬可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內補正被告姓名(請一併提出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1985建號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及補正狀繕本到院。 三、如共有人中有人已死亡,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已拋棄繼承,請在繼承系統表內註記,勿再列為被告)。如有需辦理繼承登記之處,請一併聲明。如請求為變價分割,請表列每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