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83號原 告 鄧經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良、展昇營造開發有限公司、許秀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到院,表明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並依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稱:「茲因起造人黃士良等人之住宅新建工程(建照號碼:(108) 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楊00033 號、施工地點:原桃園市○○區○○街000 號、302 號)於上開地址進行原建築物拆除工程時,在108 年6 月22日嚴重造成鄰房桃園市○○區○○街000 號建築物之損壞致使原告:鄧經正所經營之靚園小吃店廚房、包廂等無法經營使用至今該建築物。為訴請所有損害賠償營業損失及房屋租賃稅金等每日計7000元求償共新台幣600000元計算」、「起造承造人:展昇營造開發有限公司應付連帶營業損失,給付原告:鄧經正所有損失賠償」、「原告所承租之建築物損害於修復前所有損失應由展昇營造開發有限公司全額給付」等語。 (二)原告起訴狀上沒有表明,是依照什麼權利請求賠償,也就是提起訴訟而沒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其起訴為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到院,表明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並依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