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83號原 告 鄧經正 被 告 黃士良 展昇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許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沒有依法在起訴狀上表明訴訟標的,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到院補為表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該裁定於108 年11月18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