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45號原 告 賴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譽文、林孟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陳報追加被告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龍岡直營店之法定代理人,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訴之追加也是於起訴的一種,除了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關於訴之追加的要件之外,也必須具備一般訴訟要件,始屬合法。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是以潘譽文、林孟燕為被告,後來又向本院提出書狀,追加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龍岡直營店為被告,但起訴狀上沒有表明追加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其訴之追加為不合法,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陳報追加被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