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33號原 告 王鐿峻 被 告 陳佩瑜 葉宜嫻即安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