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1號原 告 愛克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玉萍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被 告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於期日前具狀到院,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如有證據調查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本院依原告聲請准為一造辯論判決,並已定期宣判,嗣被告具狀陳報並釋明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到庭之正當事由等情,有言詞辯論筆錄、民事陳報狀(一)及附件等件存卷為證,堪可採認,則被告聲請再開辯論,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院前於108 年12月19日函請被告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被告於109 年1 月2 日提出民事答辯狀,其答辯理由略以:原告所交付之微電腦控制器,裝置於客戶端的機械設備上一直無法完成正常測試與運作等語,嗣本院定109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時,同時發函通知被告,請被告於該期日前具狀到院,具體表明原告所交付之微電腦控制器各有何無法完成正常測試與運作的情形,如有證據調查之聲請,請一併提出,惟被告未於前開期日前具狀到院等情,有函稿、送達證書及答辯狀等件附卷為證,堪可採認,茲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到院,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原告所交付之微電腦控制器,各有何無法完成正常測試與運作的情形? 二、被告以此抗辯,拒絕給付價金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三、被告未於109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到院,具體表明原告所交付之微電腦控制器,各有何無法完成正常測試與運作的情形,理由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