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林宏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 原 告 陳淑貞律師即耕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 告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信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 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予以撤銷。 二、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前據本院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不當得利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是否已讓與訴外人晨創國際智權有限公司(下稱晨創公司),應以晨創公司對原告、被告起訴而訴訟繫屬中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所為裁判為據,裁定於上開 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訴訟迄未確定,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系爭債權是否已讓與晨創公司,非不得由本院自行調查審認,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依職權撤銷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