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 告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之當事人能力,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陳寶秀對被告有提存物債權存在,惟被告無獨立使用之預算及經費,僅屬內部機關,難認有當事人能力,因當事人能力之欠缺並非不可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