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 告 威海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龍發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 被 告 邱志清 詹柔淑 曾奕瑋 曾鈺珊 被 告 鼎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菊芳 被 告 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9 萬6,24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9,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3,001 萬6,245 元(見永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108 年10月7 日永隆字第1081007001號函附桃園市○○區○○○路0 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報價單,本院卷第245 頁至第249 頁)。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288萬元。 三、訴之聲明第三項:200萬元。 四、上開一至三合計為3,489萬6,245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