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28號原 告 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斌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685,340元,應繳裁判費176,4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5,972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