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6號原 告 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映管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映管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8,964 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1,817,281.441 元,以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之108 年10月9 日美元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31.105換算,折合新臺幣56,526,5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9,4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8,964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