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1號聲 請 人 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孟江 訴訟代理人 范樹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55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5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55 號卷宗、108 年5 月10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寶霞 ┌──────────────────────────────────────────┐ │支票附表:108 年度除字第271 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 │1 │興築建設股│土地銀行南│108 年3 月12日│1,186,241元 │DF0九九二三八三│玉山社│ │ │份有限公司│崁分行 │ │ │ │區管理│ │ │陳明生 │ │ │ │ │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