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7號聲 請 人 周國興 代 理 人 周維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毀損,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張琬青 ┌───────────────────────────┐ │股票附表: │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1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6-ND-011123 │1 │1000│ ├──┼──────────┼───────┼──┼──┤ │2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148 │1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