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3號聲 請 人 達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榮隨 代 理 人 郭宏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79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均經本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張芸菁 ┌──────────────────────────────────────────────────┐ │附表: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民國) │(新台幣) │ │ │ ├─────┼────────┼──────┼───────┼─────────┼──────────┤ │敬茂電子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7年9月6日 │17萬8,500元 │AF二四0四0三一│達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 │ │張忠玉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