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605號債 權 人 翊鑫染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吳淑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