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136號債 權 人 李宋龍即上源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瑋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於聲請狀補蓋公司章。 三、請提出彭瑋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彭瑋婕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完工驗收單、請款單及發票、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經債務人讀取回覆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