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3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646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昶豐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陳筱婷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陳筱婷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