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852號債 權 人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支票受款人忠慶毛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票號AI958148及AI9581459 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並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名稱「忠慶毛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併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章,或提出其他足以證明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得向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發票營業人章、支票受款人均非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