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869號債 權 人 劉大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竹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務人究為葉竹豈或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所附契約書相對人、通訊軟體內容借款對象均為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若有誤,併請更正。 二、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計算表。 三、若更正債務人為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其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四、釋明本件是否與本院109 年度促字第868 號請求債務人藍孟宏給付為同一筆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