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5號聲 請 人 鄭立詮 相 對 人 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勞資調解協會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一○八年十一月份薪資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陸元、同年十二月份薪資玖仟伍佰捌拾壹元、資遣費新臺幣伍佰零捌元,合計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在桃園市勞資調解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薪資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 萬2,415 元及應於108 年12月24日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寄予聲請人,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8 年12月19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受款紀錄影本為證,又本件調解方案無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上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共計1 萬2,415 元,並於108 年12月24日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掛號郵寄予聲請人。依調解結果業經屆期,相對人仍未履行,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