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3號聲 請 人 楊博翔 洪子雅 賴柏翰 杜曜羽 游孟玉 張少瑀 楊宛芸 李承恩 陳建仲 林筆強 朱彥勳 朱昱龍 相 對 人 吃夠夠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趙啟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各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668 條及第828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所公同共有,故合夥非有獨立之人格,其因合夥事務而涉訟者,除由執行業務之合夥人代表合夥為原告或被告外,應由全體合夥人為原告或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832 號、82年度台上字第3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相對人吃夠夠企業社為趙起漢、游雅婷等2 人所組成之合夥組織,設有負責人為趙起漢及營業名稱、項目、地址等情,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從而相對人吃夠夠企業社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趙起漢,自得代表相對人吃夠夠企業社此一合夥組織與聲請人成立本件勞資爭議調解,合先敘明。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9 年8 月17日前給付聲請人各按附表所示之金額(即積欠工資、資遣費部分)。惟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109 年8 月13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領薪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存卷為證。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 百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依同法第59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之規定,再依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之規定,由相對人負擔,是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蘇玉玫 ┌────────────────────────┐ │附表:(單位/新臺幣)109 年度勞執字第73號 │ ├──┬───┬─────────────────┤ │ │ │ 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新臺幣) │ │編號│姓名 ├─────┬────┬──────┤ │ │ │積欠工資 │資遣費 │ 合計 │ ├──┼───┼─────┼────┼──────┤ │ 1 │楊博翔│80,400元 │3,744元 │84,144元 │ ├──┼───┼─────┼────┼──────┤ │ 2 │朱彥勳│52,103元 │2,100元 │54,203元 │ ├──┼───┼─────┼────┼──────┤ │ 3 │楊宛芸│52,243元 │2,100元 │54,343元 │ ├──┼───┼─────┼────┼──────┤ │ 4 │李承恩│37,333元 │1,517元 │38,850元 │ ├──┼───┼─────┼────┼──────┤ │ 5 │洪子雅│24,477元 │1,012元 │25,489元 │ ├──┼───┼─────┼────┼──────┤ │ 6 │張少瑀│81,657元 │3,378元 │85,035元 │ ├──┼───┼─────┼────┼──────┤ │ 7 │游孟玉│38,267元 │1,556元 │39,823元 │ ├──┼───┼─────┼────┼──────┤ │ 8 │陳建仲│51,203元 │2,100元 │56,303元 │ ├──┼───┼─────┼────┼──────┤ │ 9 │賴柏翰│55,543元 │2,217元 │57,760元 │ ├──┼───┼─────┼────┼──────┤ │ 10 │林筆強│56,633元 │2,217元 │58,850元 │ ├──┼───┼─────┼────┼──────┤ │ 11 │朱昱龍│54,133元 │2,217元 │56,350元 │ ├──┼───┼─────┼────┼──────┤ │ 12 │杜曜羽│114,500 元│8,125元 │122,62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