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3號聲 請 人 楊博翔 洪子雅 賴柏翰 杜曜羽 游孟玉 張少瑀 楊宛芸 李承恩 陳建仲 林筆強 朱彥勳 朱昱龍 相 對 人 吃夠夠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趙起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吃夠夠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 趙啟漢」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趙起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所為之109 年度勞執字第73號裁定,於當事人欄誤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因此,原裁定當事人欄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