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9號聲 請 人 丁怡鳳 相 對 人 吳家銘即北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捌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經桃園市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預告工資10,000元及108 年11月份工資13,000元,合計33,000元,並約定於108 年12月20日前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金融機構為國泰世華銀行同德分行、戶名為丁怡鳳、帳號為248506246565號)。惟相對人迄今尚有5,878 元未清償,爰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5,878 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8 年12月13日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紙為證,其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上開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下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二項所示。 五、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