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訓練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57號原 告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銘 被 告 黃貫深 黃治東 吳秋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訓練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貫深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貫深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 萬元,應繳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0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康 馨 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