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9號原 告 周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福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核原告所請求之內容,乃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工資,是本件屬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736 元(計算式:2,210 ×1/3 =73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