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工作規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家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工作規則等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基於處分權主義,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及提起上訴後其上訴範圍如何,均應由該當事人自由決定,故上訴人應於上訴狀表明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或一部不服,請求第二審法院在如何範圍內廢棄或變更原第一審判決,此之表明即為上訴聲明,如未表明上訴聲明,第二審法院即無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界限,乃有首揭規定之明文,如上訴人之上訴狀中未為此表明,即違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無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界限,其上訴顯不合法;為此,爰依首揭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