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6號原 告 王泳潔 被 告 歐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909 元,及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3 元(計算式:333 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