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債 權 人 王華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華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債務人究為「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或「李華玉」?若係對「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李華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