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309號債 權 人 賓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池清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池清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池清雄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車輛維修單客戶名稱非池清雄,且無顯示維修廠商為本件債權人)。 三、請提出車號000-0000號汽車為池清雄所有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