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19號債 權 人 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孟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招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招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