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78號債 權 人 廖清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詰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詰合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其依據。 三、請提出調解紀錄附件3及勞保加、退保查詢明細表。 四、請提出民國109年度廖清德薪資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